案件事實:2006年8月,李海濤從齊魯製藥有限公司辭職。辭職前後,李海濤通過非法手段,獲取了頭孢他啶等藥品的生產工藝。2008年8月,李海濤向齊魯安替製藥有限公司(下稱“齊魯安替公司”)職工靳超購買該公司的頭孢米諾的生產工藝。2006年底至2010年,李海濤將非法獲取的頭孢他啶等五種藥品的生產工藝,非法披露給哈藥集團製藥總廠廠長助理趙玉新並允許其使用。趙玉新在明知上述藥品生產工藝系非法取得的情況下,仍在哈藥集團製藥總廠進行了工藝試驗、技術儲備及工藝改進等。經鑒定,李海濤、趙玉新因非法披露、獲取頭孢他啶等五種生產工藝,給齊魯安替公司造成246萬餘元的經濟損失,靳超非法披露頭孢米諾生產工藝的行為給齊魯安替公司造成114萬餘元的經濟損失。案發後,李海濤賠償齊魯安替公司經濟損失60萬元,靳超賠償齊魯安替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。
  訴訟過程:2011年10月27日,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以李海濤、靳超、趙玉新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。經審查,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李海濤、靳超和趙玉新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。2013年6月8日,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,認定李海濤、靳超、趙玉新犯侵犯商業秘密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,並處罰金。
  評析意見:被害單位齊魯安替公司是國內知名藥企齊魯製藥廠的子公司,是中國最大的頭孢菌素原料藥專業生產企業。本案案情複雜、專業性強、時間跨度長、取證難度大。
  典型意義在於,檢察機關為查清案件事實,不僅認真核查證據,還詳列補查提綱,引導公安機關收集、調取、固定證據,為案件的成功辦理奠定了堅實基礎。特別是檢察機關關於案件性質的準確認定,使公安機關及時調整偵查取證方向,保證了打擊犯罪的質效。  (原標題:李海濤等3人侵犯商業秘密案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yvkkt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